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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外房地產
愈來愈盛行,為此,金管會表示,
未來銀行承作海外房地產貸款案件,得適用35%的風險權數,
較本國自用與非自用住宅適用風險權數45%及100%低。
換言之,銀行承作海外房地產貸款的資金成本將大幅降低,
民眾取得海外房地產房貸也更具彈性。

 

金管會昨日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產計算方法等規定,
將銀行海外分行承作海外房地產房貸的風險權數計提標準,設定在35%。
簡單說,風險權數比重多少,銀行放款的同時,
就得提列多少比重的相對資金,作為風險發生時的呆帳準備。

 

金管會說,依新巴塞爾資本協定,
房貸應至少適用35%風險權數,各國監理機關並得予以提高。
其中,我國區分為自用住宅貸款及非自用住宅貸款,
分別適用45%及100%風險權數,
銀行主要依財產總歸戶及聯徵中心資料,認定是否為自用住宅貸款。

 

相對的,考量海外房地產房貸各國規範不同,且難確認自用住宅與否,
因此計算方式上,明訂適用35%風險權數,以提高海外分行於當地的競爭力。
亦即,銀行承作海外房地產房貸的風險權數相對較低,資金成本及限制也跟著變低。

 

據了解,隨著國內不動產價值居高不下,民眾紛紛赴日本等地置產,
加上銀行海外分行頻頻開,包括中信銀、一銀等業者,都向金管會反映,
希望給予承作海外房地產房貸的彈性空間,金管會因而從善如流。

 

金管會表示,目前國銀海外房地產房貸承作總金額達新台幣200多億元,
以日本最多,其次是華僑居多的澳洲、加拿大、美國加州等地。
以日本為例,日本監理機關對銀行房貸的風險權數,就規定為35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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